「醫療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醫療法第84條及第104條。提案理由援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指現行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部分與言論自由保障意旨有違,並配合刑法墮胎罪章修正,調整涉及人工流產的醫療廣告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醫師將可成為得為醫療廣告的主體,回應憲判意旨;同時明定非醫師或非醫療機構所為涉及人工流產的醫療廣告,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醫師、醫療機構、刊播醫療廣告者及衛生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醫療法第84條(使醫師成為得為醫療廣告之主體)、第104條(非醫師或非醫療機構所為醫療廣告內容為人工流產者,依刑法第292條處罰);提案說明欄未列細部文字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憲法法庭對言論自由的判決、使醫療廣告主體合理化;疑慮:醫療廣告放寬後是否需要更多內容管理配套以避免不當招攬,各方看法可能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廣告鬆綁與內容管理常需並進,建議留意審議時對配套措施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6-13,2025-06-1
交付審查2025-06-13,2025-06-1
案由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有鑑於憲法法庭作成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十七號判決,主文說明醫療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另配合中華民國刑法墮胎罪章之修正,檢討有關醫療廣告涉及人工流產之行政罰規範,爰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使醫師成為得為醫療廣告之主體,並規定非醫師或非醫療機構所為醫療廣告之內容為人工流產者,應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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