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擬將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公同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之外。提案理由指現行審查未考量多人共有土地的實際收益,導致部分弱勢家庭因持有無收益的公同共有土地而無法獲得補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持有無實際經濟收益公同共有土地的經濟困難家庭,在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時,該土地將不計入家庭不動產,有助其符合補助資格。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持有公同共有土地的經濟弱勢家庭、申請中低收入戶者及社會救助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明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應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之外;提案說明欄未列細部文字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排除無收益共有土地可避免弱勢家庭因帳面資產而被排除於補助之外、貼近社會救助精神;疑慮:認定標準的客觀性與是否可能擴大適用範圍,各界看法可能不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排除認定的關鍵在「無經濟效益」如何判定,建議留意審議時對認定標準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