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30590000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6-0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將「公同共有而實際無法產生經濟效益的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之外,並增設概括條款,由地方主管機關就個案訪視評估後,排除因產權糾紛等不可歸責事由而無經濟效益的土地,目的在讓實際經濟困難者更易取得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因繼承公同共有土地或產權糾紛而名下有「看得到用不到」土地的弱勢家庭,較有機會通過資產審查、取得社會救助。
主要影響對象
持有公同共有或有產權糾紛土地的經濟弱勢家庭,以及審核補助的地方社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增訂第一項第八款(公同共有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不計入)及第九款(由地方主管機關個案評估排除其他無經濟效益土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公同共有及產權糾紛土地實際無法處分卻被計入資產,與社會救助保障弱勢意旨不符,應予排除;疑慮:概括條款與個案裁量可能造成各地認定不一,須防範資產審查漏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放寬的是資產審查中的「不動產」認定,建議關注後續認定基準如何訂定以維持公平。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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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實務上有經濟困難者因公同共有或因其他因素而致使所持有之土地實際上未產生經濟效益,卻因不符合現行社會救助法不計入家庭不動產之列舉規定而無法獲得相關補助,與本法保障弱勢之意旨背道而馳。故將此二類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之外,以保障實際上經濟困難之弱勢家庭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之資格,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公同共有之土地,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進行利用或處分,惟實務上有因共有人間難以達成共識,或難以聯絡其他共有人而致使該筆土地實際上無法產生經濟效益之情形。尤其常見經濟弱勢之家庭因繼承導致名下持有此類土地,致無法申請低收入戶資格。為達社會救助法實質保障中低收入戶之目的,故應將此類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之計算中。(增訂第一項第八款)
二、除列舉之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類型,實務上也恐因產權糾紛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其所有之土地因此無法利用或處分,而無經濟效益之產生,惟人民卻因此蒙受無法申請社會救助之不利益,有違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社會救助法扶助無力生活之人民、重視社會救助之立法目的,故增設概括條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個案訪視評估後,考量申請人最佳利益,而排除因其他因素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計入家庭不動產中。(增訂第一項第九款)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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