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增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七條之二,主張恢復上校以上退役軍官子女教育補助。提案指自106學年度起補助對象排除上校以上人員,造成剝奪感,並引用退輔會曾六度報請行政院建議調整為據。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若通過可恢復上校以上退役軍官子女教育補助,協助其子女就學、強化退伍照顧與部隊留才。
主要影響對象
上校以上退役軍官及其子女、退輔會與相關預算。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擬恢復上校以上支領退休俸等退除役官兵子女教育補助;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饋長期服役貢獻、退輔會多次建議恢復;疑慮:行政部門基於軍公教補助衡平與預算考量未予採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廖偉翔等同名增訂案(同期另案)訴求相同,可對照預算估算與適用對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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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06-0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03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06-0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06,2025-06-1
三讀2025-06-06,2025-06-1
三讀2025-06-10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林沛祥等20人,鑒於軍人肩負保家衛國重要責任,服役期間須執行警戒、戰備、演訓等高度壓力與風險之勤務,退役後仍面臨子女教養及家庭經濟壓力,必須在就業,與公教人員的生活穩定相較之下有較大差距,應考量軍人服役之特殊性,國家應當提供較優厚之補助照顧;惟近年政府針對教育補助制度調整,上校以上退役軍官普遍反映其子女教育補助遭削減,產生剝奪感,對退役軍人及部隊穩定亦有負向影響,為回饋退役軍官長期對國家的貢獻,應協助其子女穩健就學,實有必要恢復上校以上退役軍官子女教育補助,強化退伍照顧,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軍人肩負保家衛國之憲法職責,於在役期間需投入高強度之戰備演訓、災害應變及各項高風險勤務,屬特述性職務,異於一般公職人員,國家應本於尊崇軍人之精神,從優規劃並給予相關補助措施,以體現國家對軍職人員貢獻之肯定。
二、上校退役人員多於40至55歲之間退休,其子女往往正值就讀高中或大學階段,家庭經濟負擔沉重;惟自106學年度起,政府調整教育補助政策,將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官兵中,上校階以上人員子女排除於補助對象,僅現發給中校階以下人員,導致上校退役人員產生剝奪感,亦於晉升制度所傳第之長期服役鼓勵相互矛盾。
三、上校階人員係長期投入軍旅、忠誠任事者,其升級乃基於專業表現與貢獻累積,應獲國家合理保障其退役後基本生活與子女教育權益,恢復上校階以上退除役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除有助於穩定部隊人力結構與留才政策之推動,亦展現國軍重視人才、善待榮民之立場。
四、退輔會於113年6月13日赴立法院備詢所提供書面報告指出,自107年1月29日起,歷任主委軍支持恢復上校階領俸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並已六度報請行政院建議調整,惟行政部門基於軍公教補助衡平考量,至今未予採納,爰提出本條條例修正草案透過立法手段明確授權,以符軍人從優照顧原則,並強化社會對退伍軍官之實質支持。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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