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捷、伍麗華等16位委員提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要求政府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獨立行使職權,逐步調整個資監督管理體系以求事權統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民眾的個人資料保護可望有獨立、專責的監督機關把關,有助回應憲法判決對資訊隱私權保障的要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體民眾(資料當事人)、持有個資的公務及非公務機關,以及未來的個資保護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屬部分條文修正,配合建立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調整相關監督管理規定;具體條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建立獨立監督有助統一事權、強化個資保護。疑慮:新監督機制的權責範圍、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分工及過渡期安排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會期有多件個資法修正版本(含個資會設立、事故通報等),可併同對照各版重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本院委員黃捷、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政府應建立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並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而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另為漸進調整我國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督管理體系,以達事權劃一之目標,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