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一及第5條之二,主張在審查中低收入戶資格時,對「公同共有土地」依共有人數平均計算財產價值,並將未實際產生收益或無法各別處分使用者排除於財產總額之外。理由是公同共有土地常無法單獨處分使用,屬形式資產而非可支配財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名下有公同共有土地但無法處分使用的經濟弱勢家庭,財產計算將更貼近實際可支配狀況,有助其取得社會救助資格。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名下有公同共有土地的中低收入申請家庭及社會救助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5條之一及第5條之二:明定家庭成員名下公同共有土地依共有人數平均計算財產價值;未實際產生經濟效益或無法各別處分使用者,排除於財產總額計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以實質可支配財產審查、避免形式資產剝奪弱勢補助資格,符合生存權保障;疑慮:財產認定與查核的執行細節、防範規避空間及對救助資源分配的影響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財產認定類修法可關注查核方式與防範規避的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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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李彥秀等17人,鑑於現行社會救助制度中,針對中低收入戶審查時,並未合理反映家庭實際經濟情況,應於審查時,針對公同共有土地依共有人數平均計算財產價值,且對未實際產生收益者不應納入財產總額,以確保經濟弱勢家庭得以公平、合理取得社會救助資源,落實社會正義與憲法基本生存權之保障,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現行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其相關子法,審查中低收入戶資格時,家庭財產包括土地在內之不動產均須列入考量,惟對於多人共同持有之土地未加區別規定,實務上,多以地籍登記資料將其全面納入財產計算,然而,公同共有之共有型態為無法單獨處分、使用或收益,處分需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此類不動產常無法開發、轉讓或獲利,屬於形式資產而非具體可支配財產。
二、於社會救助資格審查中,如將此類未具實際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納入財產總額,將致使實際處於貧困狀態之家庭遭剝奪補助資格,顯失公平,亦不符社會救助法「協助其維持基本生活」立法目的。
三、據民法所云之公同共有人,其所有權人不得單獨行使處分、使用與收益,與一般分別共有具歧異之別,實務上,謂之實質價值,應以得行使之財產權為基礎,非以登記面積或市值為唯一標準,如未區分土地是否為實際使用或收益,將使無實質資產之民眾因形式財產受限社會救助,致生對生存權之過度干預,顯違憲法保障與比例原則。
四、社會救助法之立法目的為「保障生活困難者之基本生活需求」,應就「實際狀況」為之,於此,將未具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排除,以實質面反映家庭經濟條件,方符該法「實質審查」之要求。
五、明定家庭成員名下之公同共有土地,其財產價值應依共有人數平均計算,若該公同共有土地未實際產生經濟效益或無法各別處分使用者,應排除於財產總額計算,以杜絕不當形式審查,使資源真正流向經濟弱勢者,方能提升制度公信力與審查合理性,落實社會救助政策之公平性、可及性與正當性。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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