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主張將向排放源收取的碳費,以百分之五十比率撥交給排放源所在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理由是污染發生在地方,但碳費由中央全額收取,提案者認為應「取之於地方、用之於地方」。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碳排集中的地方政府(如高雄、雲林、台中等)可分得碳費收入,用於推動地方溫室氣體減量與環保建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碳排集中地區的地方政府、繳交碳費的排碳大戶企業及中央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明定向排放源收取的碳費以50%比率撥交排放源所在地方主管機關,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基於公平正義補償地方為環境承受的污染負擔,強化地方減碳能力;疑慮:碳費原設計用於整體減碳,分撥地方可能影響中央政策統籌與基金運用,分配機制與用途監督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財源分配修法可關注比率訂定理由與款項用途、監督機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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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謝龍介、林沛祥等18人,鑑於年排碳量逾2.5萬噸的排碳大戶,2026年將繳交碳費,預估超過520家企業成為第一波收費對象,碳費收取及使用未考量地方為環境所付出的犧牲,導致污染在地方卻由中央收費,基於公平正義原則,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碳費百分之五十比率撥交給地方主管機關,取之於地方,用之於地方,提供經費讓地方改善汙染、環保建設與人民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環境部10月7日完成碳費費率審議,一般費率訂為每噸碳新台幣300元且原則分階段調升,優惠費率A、B各為50元、100元。排碳大戶減碳採用優惠費率B的可行性高,預估2026年起政府每年徵收約60億元。
二、高雄市主要碳排大戶有105家企業,年排碳量超過5,300萬噸,占全國20%;雲林縣主要碳排大戶有34家企業,年碳排量近4,000萬噸,占全國14.46%;台中市首波徵收碳費對象預估有28家企業,其中台電台中發電廠所繳交碳費最高,預估需繳交15億元;目前規定碳費由中央全額收取,地方沒有分配比率,造成「污染在地方,錢卻給中央」的弔詭情況。
三、經查,《氣候變遷因應法》制定時未明定碳費收取後的分配方式,碳費的收取未考量地方為環境付出的犧牲,碳費由中央收,污染卻由地方居民承擔,不合理也不公平。
四、基於公平正義及保障地方權益,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向排放源收取之碳費,百分之五十比率撥交給排放源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地方政府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工作及環保建設,另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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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氣候變遷因應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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