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擬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旨在健全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CCS)技術的長期財務基礎,強化地方溝通並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與風險補償。主要內容包括增列基金收入來源、明確碳封存風險補償的法定用途、設立專戶管理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 CCS 技術的發展,解決在地社會溝通與公正轉型挑戰,並提供 CCS 相關風險的財務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 CCS 相關業者、地方居民和政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新增基金收入來源、明確碳封存風險補償用途、設立碳封存及長期風險管理專戶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CCS 為我國達成「2050 淨零轉型」關鍵低碳技術,健全財務基礎有助技術發展;疑慮:CCS 技術風險高,補償機制是否完善,地方溝通是否到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需平衡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和社會公正等多方面因素。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