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思瑤等委員提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因應個資外洩頻傳、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要求建立獨立監督機制,以及我國加入國際個資保護宣言,擬增訂事故通報、個資保護長、授權期限與獨立機關監督等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個資外洩通報與當事人通知義務、設立公務機關個資保護長、建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獨立監督,提升民眾資訊隱私保障並與國際接軌。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個資當事人(一般民眾)、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個資的企業,以及未來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及增訂第1條之2、第12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之1、第21條之1至21條之5、第22條、第48條、第51條之1、第52條、第53條之1等,涉及保護長、事故通報、授權期限、行政監督與檢查、罰則及過渡條款,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符合憲判要求、補足獨立監督並接軌國際、加強外洩防護;疑慮:企業界關注授權期限與通報義務的遵法負擔、過渡期與罰則合理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落實憲法法庭判決期限,建議關注個資會成立進度與企業過渡期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