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黃建賓等委員提案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因現行全額補助修習師資課程僅適用公開甄選進用的代理教師,擬將學校自辦甄選進用的現職代理教師也納入,並增訂代理教師無聘僱次數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偏遠地區自辦甄選進用的現職代理教師也能獲全額補助修習師資培育課程取得教師證,並放寬聘僱次數限制,有助提升偏鄉師資留任誘因。
主要影響對象
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進用的現職代理教師、偏鄉學生與學校,以及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增訂代理教師無聘僱次數限制,並將學校自辦甄選進用的現職代理教師納入全額補助師資培育課程對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偏鄉徵聘教師困難、現行規定不符實況,應放寬以留任師資;疑慮:關注補助財源、無聘僱次數限制是否影響師資專業與正式聘任誘因。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留意條文如何界定「自辦甄選」與補助資格,避免適用範圍認定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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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鑒於現行《偏遠地區學校發展條例》之規範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等之疑慮,使之無法獲得補助研修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資格,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納入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素質,提高偏鄉教師留任誘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實踐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特性及需求,立法院於106年11月21日三讀公布《偏遠地區學校發展條例》,並於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然施行至今仍存有問題,立法院112年曾研析該法實行情況,發現本法施行至112年,僅新北市、嘉義縣曾招聘專聘教師。
二、又每遇暑假,偏鄉的代課老師甄選是學校最大的問題,從1招、2招甚至到10招還不一定能順利徵聘到師資。資格從有教師證開放到只要大學畢業,還不一定有人參加甄選,開學前教師還沒就定位的現象屢見不鮮,幾乎是有人報名就錄取,顯然實務上,偏鄉地區學校徵求教師已經到了不求具有教師證的境地,若仍維持現行規定,僅限定於公開徵選之代課代理教師方可獲得政府全額補助研修教育學程取得教師證,無疑罔顧現行偏鄉學校面臨的實地情況,加劇偏遠地區學校甄聘教師之難度,更無法達到優秀教師久任的目標。
三、綜上所述,鑒於現行法規第二項係針對本法第七條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惟此項全額補助課程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爰修正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二項條文,增訂偏遠地區學校代課代理教師無聘僱次數限制,並新增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得參與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之師資培育相關課程。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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