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29200000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6-0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8條,針對繼續工作六個月以上的勞工,要求事業單位或雇主依工作年資增給特別休假。提案理由指出我國年總工時偏高,現行特休天數與國際勞工組織第132號有薪休假公約仍有差距,盼藉此降低總工時、兼顧勞工身心與家庭。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較資淺及中長年資勞工可望增加特休天數,有助於休息與工作生活平衡。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僱勞工與各行業雇主,尤其人力密集的中小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新增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依工作期間增給特休的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向國際公約看齊、降低過勞並提升勞動力恢復;疑慮:關注雇主人事成本上升、排班與人力調度壓力,以及對中小企業的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勞動條件修法各方成本與權益看法不同,可一併參考勞動部對工時與特休的官方統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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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案由

本院委員涂權吉、游顥、牛煦庭、謝龍介等16人,有鑑於中華民國勞工總工時於民國112年達2,020小時,高居世界主要國家中的第五高。經查我國受僱勞工有薪特別休假給假天數,與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第132號有薪休假公約(Holidays with Pay Convention)之規定相差甚遠,顯然不利於國家勞動力之恢復,以及我國降低勞工年總工時之目標。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繼續工作六個月以上之勞工,其事業單位或雇主應依繼續工作期間長短增予特別休假。以滿足我國邁入已開發國家階段下,受雇勞工之休假需求,使其兼顧身心健康與家庭生活之平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特別休假之功能,在於使勞工透過假期放鬆身心、調整體力與精神狀態,並陪伴親屬以充實家庭生活,有助於國家勞動力之維持與培養。
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第132號有薪休假公約(Holidays with Pay Convention)明文,除海員以外的一切受僱人員,有權享有最低期限帶薪年休假,連續服務滿一年,應享有至少三週的有薪休假。而我國繼續工作滿一年、二年、三年期間者,特別休假為七日、十日、十四日,顯與國際勞工組織「第132號有薪休假公約」差距甚遠。
三、另查長年位居全球工時前三高的墨西哥,業已於三年前修正聯邦勞動法第七十六條,明文規定繼續工作滿一年者,有薪休假天數不得少於十二日,顯見墨西哥立法照顧受雇勞工,使其兼顧身心健康與家庭生活,以及降低勞工總工時之決心,我國應有所借鏡與效法。
四、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繼續工作六個月以上之勞工,增加其事業單位或雇主應依繼續工作期間所給予之特別休假,滿足我國邁入已開發國家階段下,受雇勞工之休假需求,使其兼顧身心健康與家庭生活之平衡。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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