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人工生殖法第六條,將「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等資格列入特約醫療機構的許可條件,以解決民眾施行人工生殖費用無法列舉扣除的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經許可的人工生殖機構符合稅法列舉扣除要件,讓民眾申報所得稅時能列舉相關醫療及生育費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接受人工生殖的民眾、特約醫療機構及衛福、財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要求申請許可之醫療機構須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相關(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衛福部許可卻不符稅法列舉扣除的落差、減輕民眾稅負;疑慮:對既有機構的衝擊、許可與會計要件如何銜接、過渡期安排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跨部會法規銜接的修法,留意既有機構的調整期與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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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0人,有鑑於民眾前往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實施人工生殖特約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卻發生該機構未符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無法於報稅時列舉扣除之情事,爰擬具「人工生殖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相關資格列入許可條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人工生殖法第六條一項規定:「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政府為鼓勵生育,衛福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同時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中,亦要求特約機構應協助完成施術之受補助申請之不孕者向國民健康署申請補助費用。
二、然前揭特約機構部分未符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列舉扣除額3.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之規定,致使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時無法列舉扣除。
三、為避免「衛福部許可特約醫療機構,卻非財政部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之情形繼續存在,爰修正人工生殖法第六條,要求申請衛福部許可之醫療機構必須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倏相關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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