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鎮軍等二十四位委員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主張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且難以處分的公同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之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因繼承取得、難以變現的公同共有土地不再計入資產,使部分經濟困難家庭較有機會通過資格審查。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持有公同共有土地的經濟困難家庭與社政審查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之二,新增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的規定;確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社福死角、反映無法變現土地的實況、符合社會救助精神;疑慮:認定標準與舉證方式、是否衍生資產規劃漏洞、行政審查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資產認定規則的細微調整常牽動受益人數,建議留意施行細則如何訂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