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邱鎮軍等二十四位委員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主張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且難以處分的公同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之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因繼承取得、難以變現的公同共有土地不再計入資產,使部分經濟困難家庭較有機會通過資格審查。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持有公同共有土地的經濟困難家庭與社政審查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之二,新增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的規定;確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社福死角、反映無法變現土地的實況、符合社會救助精神;疑慮:認定標準與舉證方式、是否衍生資產規劃漏洞、行政審查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資產認定規則的細微調整常牽動受益人數,建議留意施行細則如何訂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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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委員會審查2025-07-07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林沛祥、李彥秀、游顥等24人,針對《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審查條件,並未考量申請者未生經濟效益且無法處分之公同共有土地,而失去補助資格,顯然有悖《社會救助法》之精神,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應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之外,以保障經濟困難家庭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補助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審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時,須計算全家人口與直系一親等(父母、子女)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價值,但許多因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因所有權人人數眾多,要出售、出租或貸款皆非常困難,若要結束公同共有關係,也仍需全部人同意才能協議分割土地,惟部分土地光要找到共同持有人就相當困難,更遑論產生收益或處分。
二、現行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未將上開無經濟收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排除於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導致許多經濟困難家庭,因土地公告現值高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審查資格標準,而被排除在社會福利補助之外,淪為社福死角,顯與社會救助法之精神有悖。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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