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八條,將保險效力起算點由「投保單位申報或通知之日」改為一律以「勞工到職之日」起算,並配合調整損失求償規定。立法說明指出現制下若雇主未及時申報,年資與給付損失先由勞工承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勞工不因雇主延遲申報而損失就業保險年資與給付,由保險人改向投保單位求償。
主要影響對象
受僱勞工、投保單位(雇主)及就業保險承保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將保險效力開始一律改為自勞工到職之日起算(不再以申報或通知翌日起算);修正第三十八條,調整因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加保所生損失之求償規定,由保險人向投保單位求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失業勞工屬弱勢、不應為雇主疏忽承擔損失,國家保障有急迫性;疑慮:求償責任如何落實、對保險財務與雇主負擔的影響等屬可討論面向。
政治雷達小叮嚀
就業保險年資攸關失業給付,建議勞工確認到職時雇主是否如實申報。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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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有鑒於依照現行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勞工參加就業保險時其保險效力之起算點係以投保單位申報或通知之日為起算點,而非以勞工實際到職之日為起算,意即投保單位如未依法及時為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時,其保險年資與保險給付之損失係先由勞工負擔,勞工就其損失須日後另行向投保單位提起賠償訴訟。失業勞工係屬極度弱勢族群,國家對其等在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保障係屬於特別重要且具有急迫性之公共利益,若雇主因疏忽等因素致未及時申報而致勞工損失本法相關保險給付權益時,其責任實不應歸由勞工承擔。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本法保險生效一律以勞工到職之日為起算點,並配合修正相關損失求償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照就業保險法第六條之規定:「本法施行後,……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法被保險人身分。……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之翌日起算。」可知勞工應參加就業保險時,其保險效力之起算點係以投保單位申報或通知之日為起算點,而非自勞工實際到職之日為起算。
二、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法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勞工因此所受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可知若投保單位因疏忽等因素致未能依法令規定自勞工到職之日即為勞工加保時,其保險給付之損失須先歸由勞工承擔,日後須另行向投保單位起訴請求賠償始得獲得填補。
三、然而勞工在符合得請領本法所定保險給付之條件時,多處於非自願離職之失業狀態,可謂極度弱勢之族群,若因雇主之疏忽而致勞工損失本法保險年資與保險給付時,期待失業勞工另行起訴要求雇主賠償損失,此無異於緣木求魚,關於保險給付損失之責任實不應歸由勞工為第一次承擔,爰特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本法保險效力之開始,一律以勞工到職之日為起算點;勞工不因投保單位未及時投保而損失保險給付,保險人若受有損失,應向投保單位求償。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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