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回應近年虐童致死事件中第一線人員延遲或未通報的問題。提案引用剴剴案、高雄男童虐死案,並參考英、美、澳對怠忽通報致死設有刑責的立法例,主張強化通報責任。
能幫助到什麼
期望透過強化第一線人員的通報責任,避免因延遲或未通報而錯失救援黃金時間,保護受虐兒少的生命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依法負通報義務的第一線人員(如教育、醫療、社政、保母等)、受虐兒少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百條條文(強化兒少保護事件責任通報人員怠於通報之責任,提案參考英、美、澳怠忽通報致死刑責立法例)。逐條文字原案說明欄從略,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虐童案頻傳、延遲通報常致不可逆傷害,應比照國外課以更重責任以促即時通報;疑慮:通報責任加重的範圍與認定、是否可能造成第一線人員過度防衛性通報等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重點在「通報未落實的責任」設計,建議關注最終採行政罰或刑責的版本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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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5-09,2025-05-1
交付審查2025-05-09,2025-05-1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鑒於近年虐童案層出不窮,根據衛福部通報統計,113年通報保護事件達62,314件,重傷及死亡事件仍時有所聞。多起重大虐童致死事件均顯示出原應依法即時通報的第一線人員,存在怠忽職守延遲通報或未通報的情形,直接導致錯失黃金救援時間而造成不可逆之傷害甚至死亡,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12年12月一歲半男童剴剴由寄養保母照顧,遭受長期虐待,因未及時通報。男童最終因嚴重虐待致死。
二、112年高雄一歲男童遭母親虐死案,男童外婆曾兩度通報家暴,但相關人員未能及時介入而錯失救援時機,男童最終因虐待致死。
三、參考英國美國及澳洲都有相關怠忽通報致死的相關刑責,英國Serious Crime Act 2015明定為防止兒童嚴重傷害罪,最重七年徒刑。美國紐約州Soc.Serv.Law有怠忽通報致死罪重四年徒刑,澳洲Crimes Act 1900未通報兒虐致重傷,最重五年徒刑。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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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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