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20150000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6-2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陳亭妃等16位委員提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27、48條。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並保障資訊隱私權,增訂機關發生個資外洩事故時應採應變措施、保存紀錄並於一定範圍通報主管機關,並增訂非公務機關違反義務的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發生個資外洩時,當事人可望更及時獲得通知,主管機關也能掌握事故;對未盡安全維護義務的非公務機關可依罰則處理。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持有個資的公務與非公務機關、企業,以及資料當事人(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12條修正事故通知當事人之樣態並增訂應變、紀錄保存與通報義務;第27條修正非公務機關檔案安全維護事項並授權主管機關訂辦法;第48條增訂違反相關義務之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強化事故應變、提升透明度並落實憲法判決。疑慮:新增通報與紀錄義務及罰則增加機關與企業負擔,通報門檻與授權辦法內容待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聚焦事故通報與罰則,與其他個資法版本(如獨立監督機制)面向不同,可對照各版補強重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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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5-09,2025-05-1
交付審查2025-05-09,2025-05-1
委員會審查2025-05-22
委員會審查2025-06-1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為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並落實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意旨所示應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制,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遇有個人資料洩漏等事故,有採行應變措施、保存事故紀錄之義務,於符合一定通報範圍時並應通報主管機關,另修正事故機關應通知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事故樣態;修正有關非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管理機制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及配合個人資料事故通報、應變措施及紀錄保存等義務之明文化,及非公務機關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及過渡期間監督管理事項之修正,增訂非公務機關違反相關義務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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