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郭昱晴、賴瑞隆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基礎上,進一步增訂年度事故統計報告、高風險資料處理的影響評估(DPIA),並要求設立一站式個資權益協助與資料素養推廣平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民眾可望透過一站式平台取得個資權益的法律諮詢與教育資源;社會也能藉年度統計掌握個資事故概況,提升整體資料保護意識。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民眾(資料當事人)、處理大規模或敏感個資的非公務機關,以及個資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主管機關彙編年度事故統計報告;增訂特定非公務機關執行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PIA)義務;增訂設立一站式個資權益協助與資料素養推廣平台之條文;具體條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提升事故透明度、強化事前風險辨識並補強民眾協助與教育機制。疑慮:高風險資料影響評估增加企業義務,平台與教育推廣涉及行政資源配置。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在個資法各版本中側重風險預警、教育與民眾協助,可與偏重監督機制或事故通報的版本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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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委員會審查2025-05-22
委員會審查2025-06-1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賴瑞隆等19人,自84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數次修正,惟隨科技變遷與資料應用型態的快速演進,現行法制在監督機制、資料安全預防、當事人權利實現等方面仍有明顯落差。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中,已明確指出需建立獨立、有效的個人資料保護監督機制,確保人民資訊隱私權受到實質保障。面對AI、雲端、大數據快速成長的時代,個人資料保護不僅是法律規範,更是國家治理能力與民主韌性的重要指標。為此,應在原有修法基礎上進一步制度性工具與公民參與機制,讓個資保護不僅有監督、有處罰,更有風險預警、教育啟發與民眾實用的協助管道,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建立事故揭露與統計制度:為提升個資事故的資訊透明度與社會監督能力,增訂主管機關應彙編年度統計報告。此舉可促使公私部門強化內部控管,亦有助當事人自主防護。
二、高風險資料處理影響評估:針對大規模、自動化或涉及敏感個資之非公務機關,明定其有義務執行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PIA),強化事前風險辨識與內部控管紀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產業範疇,或依案件情況要求補充評估。
三、建立權益協助與資料素養推廣平台:考量我國民眾對資料權益理解仍有限,申訴與救濟機制分散不清,爰增訂條文要求主管機關設立一站式的個資權益協助平台,提供法律諮詢、教育教材與諮詢資源,並推動將資料保護納入國民教育課程。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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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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