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勞保基金的穩定運作和保障勞工權益,藉此解決勞保基金潛藏負債高達13兆元的問題。草案提出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勞保財務狀況,並由政府承擔最終支付責任,以維持勞保制度的長期穩健運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勞工,解決勞保基金財務危機的問題,確保給付穩定。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六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勞保財務狀況之規定;修正第六十九條,明定政府承擔最終支付責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勞保基金穩定運作,保障勞工權益;疑慮:政府承擔最終支付責任可能增加財政負擔,執行面挑戰。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草案實施後對勞保基金財務狀況的改善效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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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委員會審查2025-11-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為勞保基金經過精算,潛藏負債達13兆元,而現行撥補機制影響給付穩定,政府實應負最終支付責任,另為確保勞保永續經營,也應強化財務監督,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確保勞保基金的穩定運作及保障勞工權益,鑑於勞保基金潛藏負債已達13兆元,並預估將於民國120年破產,為避免財務狀況惡化進而影響給付,爰修正第六十六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勞保財務狀況之規定,並依據國家財政及基金收支情況,決定適當的撥補金額,以維持勞保制度的長期穩健運行。
二、為強化財務監督,確保勞保制度的永續經營,現行撥補機制可能造成財務調度延遲,進而影響基金的穩定性。為保障勞工權益,爰修正第六十九條,明定政府承擔最終支付責任,確保給付不中斷;另現制度在財務監督方面存在不足,且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補充規劃,增訂中央政府負責最後支付責任,並要求每三年定期檢討勞保財務狀況。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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