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13910000

「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5-0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新增「無家者專章」,明定無家者身分認定,並就居住、安置、自立支援、醫療、統計、跨地方政府經費分擔等面向提供制度性協助,協助無家者回歸社會生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無家者可望在居住、就業、醫療與福利服務上獲得更系統化的協助,並減少因戶籍或資料缺漏而被拒絕服務的情況。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無家者、地方政府社政與警察機關及相關福利資源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二章之一無家者專章及第17條之一至之十三等多條,涵蓋身分認定、居住、安置、自立、醫療、統計、會報及金融專戶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無家者完整支持體系、保障基本人權與自立、解決跨縣市權責爭議;疑慮:地方政府經費與人力負擔、就業安定基金等財源配置、安置與社宅資源量能。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跨地方政府的經費分擔常是執行關鍵,可留意所在地與戶籍地責任如何劃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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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郭昱晴等16人,為提供無家者所需之居住、就業、醫療、福利服務,並助其回歸社會生活,爰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新增無家者專章章名。(修正條文第二章之一)
二、無家者身分之認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對無家者應提供居住服務;無家者之社會住宅租金與租金補貼額度應另定標準。(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四、無家者安置措施應考量無家者自立及生活重建需求規劃安置處所;遇天災、事件時應庇護無家者。(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二)
五、無家者應由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供協助但經費由戶籍地地方政府支應;對無家者提供之服務不得因其身分資料缺漏而拒絕提供。(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三)
六、對無家者應提供自立生活支援措施,至其可達成工作自立或福利自立其中之一為止;工作自立服務所需經費應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四)
七、對無家者應提供醫療協助。(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五)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無家者統計並盤點可提供之居住資源。(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六)
九、無家者工作收入之認定及無家者申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行政協助。(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七)
十、地方政府應每半年召開無家者工作聯繫會報。(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八)
十一、行政院應設無家者人權會報。(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九)。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辦理無家者生活狀況調查。(第十七條之十)
十三、各級主管機關應有專責人力辦理無家者業務。(第十七條十一)
十四、無家者為受領政府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設金融專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十二)
十五、警察機關發現無家者應通知社政主管機關處理。(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十三)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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