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12460000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5-0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針對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提案改變現行「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原則,主張勞動契約原則上隨同移轉、勞工不因事業移轉而失去工作,並參考歐盟與德國立法,增訂資訊權、諮商權、異議權及新舊雇主連帶責任。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在企業併購、轉讓時保障勞工工作權的延續,降低勞工被迫離職或失去年資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面臨改組或轉讓事業單位的勞工,以及進行併購、轉讓的新舊雇主與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等相關條文,將事業移轉採勞動關係存續保障原則,增訂解僱禁止、勞方資訊權、諮商權、個人異議權及新舊雇主連帶責任(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勞工於事業移轉時的工作權與年資、引進勞方資訊與諮商權、符合國際立法趨勢;疑慮:增加企業併購重整的成本與限制、連帶責任範圍、對經營調整彈性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事業移轉的勞動保障條文,可留意「連帶責任」與「異議權」的具體適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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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廖偉翔、林倩綺、馬文君等16人,鑑於現行事業單位之改組或轉讓係採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原則,迫使勞工處於被動接受是否留用結果之處境,然而勞動關係之存續保障應為首要,不得僅因雇主間之移轉而受到影響,應使其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並參考外國立法例,輔以賦予勞方資訊權、諮商權、勞工個人異議權及新舊雇主間之連帶責任為相應配套措施以為周妥臻善,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關於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之勞動關係處理上,採取「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原則」,而相較於資產負債由受讓人概括承受,勞動契約反而得由新舊雇主自行決定是否隨同移轉之立法原則,長期以來廣受學界及勞工界批評,容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二、參酌歐盟2001/23/EG指令第七條及德國民法第六一三a條等外國立法例,以事業單位轉讓時之勞動關係存續保障為基礎,並輔以賦予勞方資訊權、諮商權、勞工個人異議權及新舊雇主間之連帶責任為相應配套措施,俾降低勞工於事業單位轉讓時之弱勢地位,使其獲得周全保護。
三、勞工不應因事業單位全部或一部之移轉而喪失工作,新舊雇主均不得因事業單位轉讓而終止勞動契約,爰將「基於移轉之解僱禁止原則」予以明文規範。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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