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是處理保單強制執行爭議的詳細版本之一。重點為:設定壽險解約金豁免扣押門檻(以臺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3個月、再以該數額3個月為門檻)、引進介入權讓特定親屬變更為新要保人、明定健康險與傷害險解約金不得扣押、增訂保險業作業委外的法律依據與罰則,並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壽險低於門檻的解約金免遭扣押、特定親屬可付款介入延續契約,並將健康險、傷害險排除於強制執行之外,保障保戶與受益人的基本保障;同時統一全國法院執行標準。
主要影響對象
壽險與健康傷害險要保人(債務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債權人、保險業者、執行法院,以及保險業委外的服務廠商。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123條之1(解約金豁免扣押門檻)、第123條之2(介入權變更要保人)、第129條之1、第130條、第132條之1(健康險傷害險排除扣押及準用範圍)、第148條之3及第171條之1(委外內控授權與罰則)、第167條之1(政策性國外投保除罪)、第168條之7(配合洗錢防制法刪除)。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門檻與介入權保障保戶生活所需、統一法院標準減少爭議、健康傷害險本即填補損害不應扣押;疑慮:限制強制執行影響債權實現、以單一城市標準作全國門檻的妥適性、委外規範增加業者遵法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門檻採臺北市最低生活費基準,與其他版本採衛福部或各地公告不同,建議併案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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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發文2025-05-20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6人,有鑑於近來保單強制執行爆量,乃至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保單都被強制執行,影響人民的基本生活。為確保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遭執行機關扣押時,保戶仍能維持基本生活保障,並允許符合特定條件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介入契約,成為新要保人以延續保單。此外,提供保險業者法律依據以委託他人辦理業務,保障無法獲得承保的特定對象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並配合洗錢防制法的修正,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量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遭扣押、要保人被宣告破產或進入清算程序時,保險契約仍能持續有效,以維護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基本經濟保障,增訂相關規定。凡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個人、要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與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具有特定親屬關係者,在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指定之對象支付相應的解約金額,即可透過書面通知保險公司,申請變更為新的要保人,使保險契約得以延續。
二、目前執行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作業,乃合併通算及查明債務人於各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數額,作業複雜,已造成執行機關及保險公司付出相當人力及作業成本,故亦應讓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強制執行原則,更為簡化便利,以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做為豁免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門檻。並於考量要保人為債務人時,仍需透過工作勞務所得,以償還所負擔之債務及維護家庭之生活經濟,因此應以最近一年臺北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三個月金額者,作為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之基本數額,並以此數額之三個月作為豁免門檻。全國都一致,如此全國的法院就很清楚瞭解法律的標準在哪裡,而非標準不一,衍生不同的爭執。(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三、為確保特定條件下的個人,在保險契約遭扣押時,能代替債務人原要保人清償相當於解約金額的債務,並取得要保人資格,確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維持必要的經濟保障,延續保險契約效力,參考國外介入權立法,特增訂本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
四、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一百零八年度台抗大字第八九七號裁定中,並未涵蓋健康保險契約與傷害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為避免執行機關在實務操作時,對此類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進行扣押或強制執行,導致保戶失去維持生活穩定的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保障,爰增訂明確將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排除於扣押及強制執行範圍之外,並同步修正相關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規定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五、為保障保險業在將業務委託他人處理時,能維持作業品質、保障客戶權益並降低潛在風險,應建立完善的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爰增訂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及保險業未建立或未執行前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內部作業制度或程序者之罰則。(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六、因配合政府政策需求,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的保險項目在國外已有保險業者提供,則可透過保險經紀人向該國外保險業者投保,而不影響我國國內保險市場的秩序。爰將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者,排除於刑事處罰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七、配合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定特定犯罪已包含本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爰配合刪除該罪為洗錢防制法所定重大犯罪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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