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個資會)成立,修正個資法部分條文,賦予個資會對公務與非公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與執法權限,並建立跨機關協力合作機制。增訂個資外洩通報義務、公務機關設置「個人資料保護長」,以及非公務機關監管權限逐步移轉的過渡安排。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個資外洩時民眾可獲通報並有應變紀錄可循,並由獨立的個資會統一監督,有助提升個資蒐集、處理與利用的合法性與可信度。
主要影響對象
蒐集處理個資的公務與非公務機關、企業,以及個資受影響的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1條之2(政策推進會議);修正第12條(外洩通報義務)、第18條(設個資保護長)、第20條之1(非公務機關安全維護);增訂第21條之1至第21條之5(公務機關行政監督);修正第22條(非公務機關行政檢查)、第48條(罰則);增訂第51條之1(六年過渡條款)、修正第52條(檢查權限移轉)、增訂第53條之1(行政救濟)。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法庭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十三號要求的獨立監督機制,強化個資保護與外洩通報;疑慮:過渡期長達六年、稽核與通報門檻、企業合規成本等執行細節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有多個個資法修正草案併行審查,內容相近但過渡期等細節不同,建議對照各版本差異一併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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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22
委員會審查2025-06-16
委員會發文2025-06-27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羅美玲等16人,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賦予個資會相關執法權限,包含對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之行政監督,以及與公務機關之上級或監督機關、非公務機關之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協力合作機制等配套規定,爰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增強個人資料蒐用之合法性與可信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本次修正主要係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賦予個資會相關執法權限,包含對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之行政監督,以及與公務機關之上級或監督機關、非公務機關之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協力合作機制等配套規定;至於本法其他諸多修法議題,當由正式成立之個資會以本法主管機關之地位,賡續進行通盤修正研議及立法政策決定。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主管機關召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之權限。(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二)
二、增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遇有個人資料洩漏等事故,有採行應變措施、保存事故紀錄之義務,於符合一定通報範圍時並應通報主管機關,另修正事故機關應通知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事故樣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增訂公務機關應置個人資料保護長,負責統籌推動及督導考核機關內部及所屬之個人資料保護事務,並授權主管機關分別就相關人員之職掌、訓練等相關事項,及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管理機制等訂定辦法。(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有關非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管理機制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五、增訂情報機關以外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事務之行政監督規定,包括主管機關得應每兩年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事項實施情形,以及稽核之結果,應每年定期主動公開,另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事項實施情形之提出、稽核、缺失改善、實地檢查、違法改正及公布違法情節、機關名稱,等權限。(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至第二十一條之五)
六、修正對非公務機關之行政檢查,以主管機關為權責機關,增訂其發動檢查之要件,並授權就檢查作業之規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協力等事項訂定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七、配合個人資料事故通報、應變措施及紀錄保存等義務之明文化,及非公務機關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及過渡期間監督管理事項之修正,增訂非公務機關違反相關義務之罰則。(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八、為因應漸進達成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事務監督權限之一元化,增訂權限變動之過渡條款,明定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公告一定範圍之非公務機關,於六年之過渡期間,仍暫時維持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監管其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分階段將該監管權限逐步改由個資會管轄,及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過渡期間之相關執法配套機制。(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
九、配合個資會之成立及部分非公務機關監管權限之過渡機制,修正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關於行政檢查之權限移轉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十、配合個資會之成立,增訂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逕提行政訴訟救濟,以符獨立機關特性。另針對過渡期間,規定提起訴願之相關機制,及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提起或終結之訴願事件之處理。(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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