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因原住民族平均餘命明顯低於全體國民,主張將55歲以上原住民納入老人福利法的保障對象,並保留主管機關會同原民會每五年檢討年齡的權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55歲以上原住民提早適用老人福利法相關照顧與福利,回應其平均餘命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55歲以上原住民族群、地方政府與社福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將年滿55歲之原住民納入適用對象,並保留主管機關會同原民會每五年檢討年齡之權責,具體條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住民平均餘命較短,提前納入保障符合公平正義;疑慮:以族群區分福利適用年齡的設計、預算規模與資源排擠效應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擴大福利對象的法案可關注適用人數推估與年度經費估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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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平均餘命歷年來皆比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短,以108年為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80.86歲,原住民平均餘命為73.10歲,二者相差7.76歲。衛生福利部亦因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落差情形提出「原鄉健康不平等改善策略行動計畫」,然此計畫執行至今,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平均餘命仍有一定程度之落差,故應修正老人福利法之規定,將55歲以上原住民納入老人福利法中,且保留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每五年修正年齡之權責,以達公平正義之目的,爰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二、有鑑於原住民族平均命比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短,以108年統計資料觀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80.86歲,原住民平均餘命為73.10歲,二者相差7.76歲。以老化為例,2016年原住民族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7.11%,低於全國之13.2%。
三、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統計資料,2016年原住民族粗死亡率為每十萬人口752.1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十萬人口773.7人,較全國每十萬人口439.4人高出342.2人;但原住民族粗死亡率、標準化死亡率較2005年每十萬人806.4人、1,009.6人已有降低趨勢。
四、因此就老人福利法應將年滿55歲之原住民納入其保障之對象,方能對於現狀下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與健康之落差有效處理。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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