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擬於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重點在引入「介入權」制度。回應大法庭裁定後執行法院可終止債務人保險契約並命付解約金的情形,參考外國立法例,允許特定利害關係人於契約受強制執行時介入成為新要保人,延續契約效力。
能幫助到什麼
協助因要保人欠債而面臨保單被終止的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讓他們有途徑接手契約、保住既有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保單之被保險人、受益人、相關利害關係人及債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建立介入權制度,特定利害關係人於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時得介入成為新要保人以延續契約);其餘細節原案說明欄從略,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兼顧債權人實現債權與被保險人維持必要保障的需求,避免保障一刀斷裂;疑慮:介入權的具體要件、誰可行使及對債權執行程序的影響等細節仍待補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單獨聚焦「介入權」,未處理免執行額度,可與含額度設計的版本搭配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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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發文2025-05-20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認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並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一作法雖保障債權人權益,卻可能因保險契約終止,導致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喪失保險保障。故為兼顧債權人實現債權與被保險人維持必要保險保障之需求,爰參考外國立法例,增訂介入權制度,允許特定利害關係人於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時,介入成為新要保人,以延續契約效力,爰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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