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871000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4-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以提升對原住民權益的保障。重點一是政府撥用的國有土地若已不作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用且符合原基法第二十條,應撤銷撥用並劃為原住民保留地;重點二是以原住民年齡標準界定長者身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不再使用的撥用國有土地依法回歸原住民保留地,並就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低的情形,於年齡認定上給予對應調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退除役官兵與退輔會、國有土地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條(增訂第二項:不再作就業用且符合原基法第二十條之撥用國有土地應撤銷撥用並劃為原住民保留地)、第十六條第一項(以年滿六十五歲、五十五歲之原住民長者取代「年老」要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兌現退輔會早年撤銷撥用承諾、回應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低之差距,保障原民權益;疑慮:土地撤銷撥用的範圍認定與既有使用安排、差異化年齡標準的設計,各方可能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國有土地與原民保留地的修法,建議對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與國有財產法一起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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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盧縣一等18人,為提升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對原住民權益之保障,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七條規定:「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用之土地、林區、池沼、礦區等,由政府各主管機關就國(公)有而可供利用者,呈經行政院核定,得依法撥供輔導會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劃使用之。」並未將該撥用之國有土地已不作為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用,且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者,依國有財產法撤銷撥用。
二、查民國77年5月15日,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許歷農主委於致函內政部吳伯雄部長,同意將未利用之46.526公頃之(原住民族)土地撤銷撥用,且將視榮民安置狀況,將不需公務利用之土地,繼續辦理撤銷撥用。就原住民族而言,退輔會之承諾代表國家與原住民之承諾,乃具契約性質之約定。準此,爰增訂第七條第二項,明定政府撥用之國有土地已不作為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用,且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者,應依國有財產法撤銷撥用,並劃設為原住民保留地。
三、另查民國111年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壽命之差距為6.19歲,原住民男性較全體男性國民少7.42歲,女性則少5.23歲。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低之現象,造成法律上利益及待遇之不平等。又實務上例如《國民年金法》、《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皆屬配合上開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低之狀況,保障原住民權益之先例。
四、爰修正第十六條第一項,將年滿六十五歲及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長者定義取代年老之要件,以明確化長者之身分。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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