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將「志願服役」納入加給定義,並增列「志願役加給」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同時建立加給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調整的機制,主張使現行以行政命令發給的志願役加給法制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志願役軍人可在法律層級取得加給依據與固定金額,並有定期調整機制,有助國軍招募與留才。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志願役軍士官兵、國防部人事預算及國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第四款加給定義增列「志願服役」類別;第五條第一項增列第五款「志願役加給」每月三萬元,並增訂第三項物價指數達百分之三時的調整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法律優位與依法行政原則、提升招募留才誘因、肯定軍人奉獻;疑慮:增加財政負擔、加給金額入法缺乏彈性、與其他軍公教待遇的衡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會期軍人待遇相關修正案眾多,可對照各案對加給金額、調整機制與適用對象的不同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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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5-16,2025-05-2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05-16,2025-05-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03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5-06-06,2025-06-1
三讀2025-06-06,2025-06-1
三讀2025-06-1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鑒於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所賦予志願役軍人保衛國家安全之職責,而須隨時待命、承擔高風險任務,不僅犧牲個人自由,甚至付出生命,故政府應提供合理待遇照顧軍士官兵,除了是對軍人無私奉獻的尊重與補償外,亦是吸引人才、確保國防戰力的策略。現行《軍人待遇條例》對「加給」的定義未涵蓋志願服役軍人之加給,而是行政院長期以《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作為核給「志願役加給」之依據,此不僅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亦不符「勤務加給」之精神。為解決此問題,應修正《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將「志願服役」類別納入「加給」範圍,並於第五條增列「志願役加給」每月新臺幣三萬元,以利提升國軍招募誘因及留住優秀人才,爰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志願役軍人基於職務特性,必須隨時準備投入戰爭或執行高風險任務而承擔更高的風險;其24小時隨時待命,為配合軍事需求隨時調動而犧牲更多個人自由;因此,對志願服役者,政府實應提供更佳的照顧以及更優渥的待遇,而非僅以物價指數等作為調整待遇之依據,這不僅是對軍人奉獻的尊重與補償,也是維持國家戰力、確保國防安全的重要策略,更是吸引優秀人才投入軍旅之直接有效方法。
二、按《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定義「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又同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勤務加給」,指「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若依前揭定義及規定,因志願服役而給予加給,顯不符現行條文所稱「因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不同」等加給條件,亦非屬「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或依其勤務特性」之態樣。行政院長期以來乃以《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作為發給「志願役加給」依據,實為行政便宜措施,不符上揭規定,有違依法行政與法律優位原則。
三、為提高國軍志願役加給並予以法制化,修正本法原條文第二條第四款加給之定義,增列「志願服役」得為發放加給之類別項目之一,使「志願役加給」制度符合法制規範。
四、另顧及志願役軍人勤務特殊性,國家應予以特別照顧,爰於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增列第五款「志願役加給」,明訂依志願服役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至於其他類型之加給給與,仍由行政院定之。
五、又為確保加給逐年調整機制之合理性,於第五條增列第三項明定軍人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適度調整之。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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