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於名詞定義中納入高齡照護機器人等智慧科技服務。重點為補充「長期照顧」定義以涵蓋人工或自動化技術提供的照護行為,並增訂「長照服務機器人」定義及依功能與風險分級的監管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長照科技與照護機器人的導入提供法律定位與監管基礎,協助科技照護整合進長照體系並釐清相關責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長照服務使用者、長照機構與業者、照護科技產業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於第1項「長期照顧」定義納入人工或自動化技術提供的照護行為,並增訂第9項「長照服務機器人」定義及功能與風險分級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高齡化與科技照護趨勢、健全法制基礎、釐清監管與責任;疑慮:機器人分級與責任認定標準是否明確、受照護者權益與服務品質如何確保。
政治雷達小叮嚀
科技導入長照需兼顧效率與權益,建議關注機器人分級與責任歸屬的後續子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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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邱若華等16人,有鑑於全球人口高齡化趨勢日益加劇,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迅速攀升,然現行法規尚未涵蓋高齡照護機器人等新興科技應用之監管與法律定位,為因應科技照護導入長照體系,並確保受照護者權益與服務品質,以健全長照科技發展法制基礎,爰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雖對「長期照顧」、「長照服務體系」等基本名詞有所定義,惟尚未涵蓋高齡照護機器人等智慧科技服務內容,恐不利未來科技導入與法制銜接。本次修正補充第一項「長期照顧」定義,明確納入由人工或自動化技術提供之照護行為,反映科技照護應用現況,有助於長照科技整合與政策發展
二、增訂第九項「長照服務機器人」定義,明定其應依功能與風險程度進行分級,釐清法律定位與監管標準,以因應照護機器人導入長照服務所帶來之風險管理與法律責任問題。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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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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