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草案擬將離島偏鄉地區納入中央主管機關獎助辦理健全長照服務體系的範圍,以確保這些地區的長照服務能夠獲得足夠資源。現行法規在第一項已考慮離島偏鄉的特殊處境,但在第二項卻未明確納入,產生落差。修正案旨在使法規更為周延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有助於改善離島偏鄉地區的長照服務資源,確保這些地區的民眾能夠獲得更好的照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離島偏鄉地區的長照服務資源分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十四條第二項,將離島偏鄉地區明確納入獎助辦理健全長照服務體系的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離島偏鄉地區長照服務體系能獲得中央獎助,改善資源分配不均;疑慮:增加中央財政負擔,可能衍生執行困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7-05,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7-05,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6人,經查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有關資源及需要之調查,並考慮多元文化特色,與離島偏鄉地區特殊處境,據以訂定長照服務發展計畫及採取必要之獎助措施。」,其立法意旨在考量離島偏鄉地區具有資源較為缺乏等特殊處境,有必要針對該地區長期照顧的環境需求,訂定長照服務發展計畫及採取必要的獎助措施,以確保離島偏遠地區長照發展獲得足夠資源。惟檢視同條第二項後段則僅規定針對資源不足地區,應獎助辦理健全長照服務體系有關事項,並未參照第一項將離島偏鄉地區明確納入獎助辦理健全長照服務體系之範圍,顯有明顯落差,為明確離島偏鄉地區長照服務體系亦能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獎助辦理,實有必要予以明文規定以資周延一致,爰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