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6680000

「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4-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提案理由指國營金融機構處於高度競爭市場,受預算法規範常無法及時購建固定資產,欲讓國營銀行在預算不敷或遇天災急需修繕時,可先行辦理購置或修繕、後續再補辦預算,以提升彈性與競爭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國營金融機構在因應數位轉型設備需求或天災修繕時,能更即時行動,維持市場競爭力。
主要影響對象
國營金融機構(如國營銀行)及其客戶、員工,以及行政院與立法院預算審查機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放寬國營金融機構在固定資產購置(含因應業務發展設備)及天災急修等情形,得先行辦理再補辦預算的彈性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賦予國營金融機構經營彈性、符合企業化經營原則並提升競爭力;疑慮:先支用後補辦預算可能影響預算控制與外部監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涉及「先支用後補預算」的修法,建議關注其對預算審查與監督權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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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林沛祥、徐巧芯、黃健豪、李彥秀等27人,有鑑於本國金融業市場競爭激烈,國營金融機構近年來獲利屢創佳績,惟受限於預算法規範,無法及時支應額外購建固定資產之需求而削弱其競爭力,爰擬具「預算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固定資產購置規劃與執行更具彈性與行動力,以提升國營銀行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二、國營金融機構有別於其他國營事業,處於高度競爭市場,且為因應金融科技應用與數位轉型發展,常須配合新型業務而購置資訊或行銷所需設備,實非編列預算時所能預見;故預算不敷支應時,倘能彈性先行辦理購置設備,後續再行補辦預算,以能及時因應業務推展,有助維持市場競爭力。
三、若因天災導致營業行舍損害時,為了客戶及員工人身安全,須緊急辦理修繕,如遇當年度預算總額內無法調整容納,須依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准,方可先行辦理,將致修繕時程延宕,恐影響正常營運,爰提修訂本條第一項,俾使固定資產購置規劃與執行更具彈性與行動力,以提升國營銀行競爭力。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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