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於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明定當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實徵淨額達預算編列數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時,政府應辦理「還稅於民」,並以現金給付為原則。理由是近年稅收超徵已成常態,應建立成果共享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在稅收大幅超徵的年度,全民可望透過現金給付等方式分享經濟成長成果,並使超徵運用有明確法源。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體納稅人與一般民眾,以及中央財政與主計、財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預算法第八十一條之一,明定稅課收入實徵淨額達預算數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時應辦理還稅於民、以現金給付為原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超徵應回饋全民、成果共享、提升施政正當性與信賴;疑慮:固定發現金可能排擠減債與長期財政韌性,超徵成因(如保守編列)與發放機制須審慎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超徵還稅於民」涉及財政紀律與減債的權衡,國會雷達建議對照行政院對超徵運用的立場一併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