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指出在超高齡與少子化下,青壯年扶養負擔加重、三明治世代壓力大。本案擬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賦予經濟能力許可的退休長者,得自行選擇依附子女投保或自行投保健保。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有能力的退休長者自行投保,減輕子女作為被保險人的眷屬保費負擔,提供投保身分的彈性選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退休長者、其子女(投保單位眷屬)及健保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調整投保身分類別與保費負擔規定,使退休長者得自行投保;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減輕三明治世代負擔、給予長者投保彈性;疑慮:部分意見關注健保財務影響及對經濟弱勢長者的衝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投保身分調整可同時關注保費分擔與健保整體財務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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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口推估已指出,我國在少子高齡化趨勢下,未來出生數將持續低於死亡數,人口自然減少幅度預期將持續擴大,且難以逆轉,已進入超高齡社會階段,青壯年人口扶養負擔加重,三明治世代越活越苦、也越不願生養後代,顯示我國在邁向超高齡社會的同時,已應審慎思考家庭結構變化,對於經濟能力許可之退休長者得以自行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必要。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有經濟能力許可之退休長者得自行選擇是否依附子女納保或自行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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