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旨在確保健保資源落實於醫事人員薪資,強化保險人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間的公共責任關係。草案提出將醫事人員薪資達一定標準作為續約條件,以保障醫事人員勞動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醫事人員獲得合理薪資,解決勞動權益保障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醫事人員、醫療機構和健保資源分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範醫事人員薪資標準與續約條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促使健保資源回饋於醫事人員薪資,確保醫療服務品質;疑慮:擔心續約條件增加可能影響部分醫療機構的營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醫事人員權益與醫療機構營運壓力。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2-24,2026-03-0
交付審查2026-02-24,2026-03-0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促使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能實質反映於醫事人員薪資水準,避免健保資源僅停留於醫療機構帳面,並強化保險人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間之公共責任關係,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醫事人員薪資達一定標準,列為保險人與特約機構續約之條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健保特約及續約制度,尚未將醫事人員薪資水準作為特約條件,致部分醫事服務機構未能將健保給付合理反映於醫事人員薪資,不利醫事人員勞動權益保障。
二、為促使健保資源回饋於醫事人員薪資,並確保醫療服務品質,爰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六條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醫事人員月投保薪資未達一定標準者,列為不予特約之條件,並授權主管機關每年召集相關團體及專家協商訂定該一定標準,以兼顧合理性、彈性及制度穩定性。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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