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旨在使勞保基金永續發展並法制化中央政府對勞保基金的撥補,確保勞工退休生活有保障。草案提出由政府提撥一定比例金額至勞保基金,避免基金破產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投保勞工,解決勞保基金破產問題,確保退休生活穩定。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新增政府撥補機制及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勞工退休生活有保障,勞保基金永續發展;疑慮:政府財政負擔加重,可能排擠其他社會福利預算。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未來財政狀況與勞保基金管理機制的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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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11-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發文2025-12-22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易餘、莊瑞雄、陳培瑜、王美惠等18人,勞動部於2025年1月公布勞保精算報告,潛藏負債達13.23兆元,基金破產年限從2028年延至2031年破產,數據顯示中央政府撥補勞保基金具有成效,為使勞保基金永續發展並使撥補法制化,確保每一個世代勞工朋友獲得政府的承諾及保障,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勞保局統計於民國113年統計共有1,047萬人投保勞工保險,且根據勞動部勞保精算報告顯示潛藏負債達13兆,並預估西元2031年破產,為了確保勞工退休生活穩健,避免流離失所,政府應提撥一定比例之金額,確保勞保財務穩健,故比照現行公務人員、軍人、農民保險等,由政府提撥金額,確保年金永續。(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明定主管機關依財政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以避免排擠預算,阻礙政策推行。(增新第六十六條第二項)
三、明定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七條第一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四、為確保勞保年金永續發展,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中央主管機關至少每四年應檢討年金財務狀況,以確保財務健全。本條例自修正後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增新第六十九條第二項)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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