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教育基本法第五條,要求各級政府編列偏遠及特殊地區(含原住民族地區)教育經費時須符合實際需求並明文入法,並訂相關法律應於施行日起二年內配合修正。提案引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偏遠及原住民教育之意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促使各級政府確實挹注原鄉與偏遠地區教育經費,縮小都會與原鄉的教育資源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偏遠及特殊地區、原住民族地區的學生與學校,以及各級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強化偏遠及特殊地區(含原住民族地區)教育經費編列須符合實際需求之規範並訂配套修法期限(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鄉與偏遠教育、弭平資源落差;疑慮:經費需求認定方式、財政負擔及配套修法時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關鍵在經費需求如何具體入法,可留意條文用語與配套時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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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有鑒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意旨,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並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人民之教育文化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而現行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其後段,僅要求各級政府針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惟有關於原住民族地區教育經費,各級政府在年度預算之編列是否符合實際需求?仍應法有明文,方可真正敦促各級政府挹注經費予原鄉學子,俾以真正弭平長年來都會區與原鄉地區間教育經費與其相關資源上的顯著落差。且為期以真正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其相關法律應於本次法律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予以修正或制定,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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