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026700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4-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配合另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將從事「先買後付」(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業者明定為金管會主管的金融服務業。目的在於為先買後付業務確立專責監理機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先買後付業者納入金管會監理範圍,使用此類服務的消費者可望獲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與爭議處理管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先買後付業者、使用先買後付的消費者,以及金管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增訂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者於該業務範圍內視為金融服務業並由金管會主管;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其主管之次級機關。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先買後付本質為金融行為,明定主管機關可填補監理空白、保障消費者;疑慮:納管可能增加業者合規成本並影響服務便利性,監理範圍與定義須避免過寬或過窄。
政治雷達小叮嚀
組織法修正多為配套性質,建議與其連動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一併追蹤,較能看清全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何欣純、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亭妃等21人,鑒於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先買後付業務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配合本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爰擬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健全金融市場體質,並配合「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先買後付)消費者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爰擬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二條:修正第二項,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業務者,於該業務範圍內視為金融服務業。」(增訂第三項),明定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之機構,為本會主管之金融服務業。
(二)修正第四條: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機構之主管次級機關。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