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金管會組織法第二、三、七條,把推動綠色金融與永續金融明定為金管會的主要職掌與基金支出用途。同時刪除實務上無對應業別的「電子金融交易業」文字、增列「電子支付業」。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金管會推動綠色與永續金融(ESG)權責相符,並使監理業別與電子支付實況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金管會及受其監理的各類金融機構與電子支付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刪電子金融交易業、增電子支付業)、第三條(增列綠色及永續金融為掌理事項)、第七條(增列為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綠色及永續金融已成國際趨勢,金管會既已推動行動方案,宜入法使權責相符;疑慮:永續金融定義與分類標準仍在發展,入法後執行細節須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把政策方案入法時,可留意是否配套訂定明確標準與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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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案由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針對綠色金融及永續金融已成國際共識,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年亦積極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應有將推動綠色金融及永續金融,列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掌之必要,爰擬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下稱本法)最近一次修正為2011年06月29日,距今已逾十年,其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掌理事項已有變革或新增,且綠色金融及永續金融已成國際共識,爰調整本法相關條文,以符合實際情形。
二、查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電子金融交易業」,並未如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般,另於同條第三項明定範圍,復金管會亦未依據職權、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予以釋疑,又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行業統計分類以及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與商業登記,亦未見此業別,爰刪除「電子金融交易業」相關文字;另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主管機關為金管會,爰增列電子支付業。(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因應地球暖化、氣候變遷及生態環境之失衡,追求以乾淨、安全的綠色能源運用,維繫地球資源環境永續,並以金融機制引導經濟體轉型為綠色經濟(Green Economy),朝向低碳永續模式運作,已成為國際潮流趨勢,聯合國更於2015年提出「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簡稱SDGs)」。為回應全球永續發展行動與國際接軌,同時兼顧在地化的發展需要,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於2019年完成訂定「臺灣永續發展目標」,以追求人類與地球環境共生共榮,並實現和平、公正與包容之社會環境,邁向以永續發展為目標之未來。然要兼顧永續發展與追求經濟成長,將需投入大量資金,並透過資本重新配置,促進經濟轉型,而金融機構集結社會大眾資金加以管理及投資運用,例如從事授信及投資,不僅掌握之資產規模龐大、並扮演分配社會資源之角色,係引導整體社會重視綠色經濟與永續發展的關鍵力量。因此,國際間均運用金融市場之力量推動永續發展,並已從早期著重綠色或環境面,擴展至涵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下稱ESG)面向,此類政策發展,或稱永續金融,已係國際上金融發展政策之核心。
四、為順應綠色金融之國際發展趨勢,並配合我國非核家園、能源轉型、環境減排等重大政策,金管會自2017年起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1.0」,涵蓋授信、投資、資本市場籌資、人才培育、促進綠色金融商品或服務深化發展、資訊揭露、推廣綠色永續理念等7大面向,除協助綠能業者,取得營業發展所需資金,亦期促使金融市場引導實體產業、投資人、消費者重視綠色永續,讓臺灣轉型為綠色低碳經濟、綠色投資、綠色消費與生活;而為求與時俱進,金管會進一步於2020年8月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擬訂再強化上市櫃公司資訊揭露品質與內容,以及建立我國永續金融分類標準等措施,運用金融市場的影響力,引導企業重視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簡稱ESG)議題,促成投資及產業追求永續發展之良性循環。
五、有鑑於綠色及永續金融已成國際趨勢,金管會亦已推動二階段之「綠色金融行動方案」,爰明定綠色及永續金融發展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掌理事項,俾使權責相符,並深化我國金融發展。(修正條文第三條)
六、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係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而設置,為強化我國邁向綠色及永續金融,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刻正推動之「綠色金融行動方案」,爰明定促進綠色及永續金融發展為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修正條文第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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