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主要為配合多年來相關法律的增修做文字統一與職掌調整。納入「電子支付機構」監管範圍、刪除已不存在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相關文字,並補上公開發行公司監督管理職責。
能幫助到什麼
使金管會組織法文字與現行金融業務現況一致,讓主管機關職掌更明確完備。
主要影響對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支付機構及公開發行公司等受監理對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第一項並新增第二項第五款(納入電子支付機構)、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刪除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文字);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公開發行公司監督管理職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組織法逾十年未修,更新文字可使法規與實務相符、職掌完備;疑慮:屬技術性修正,重點在條文用語與職掌界定是否周延。
政治雷達小叮嚀
組織法修正多半是「對齊現況」,看的是職掌有沒有漏接,可對照近年新增的金融業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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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已逾10年未修正,相關組織及業務多有異動,為統一法規文字,爰擬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國104年2月4日電子支付機構條例公布,明文規範電子支付機構之定義,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監管,爰修正本法有關電子金融交易業之文字,並新增有關「電子支付機構」之範圍,統一法規文字。(修正第二條第一項、新增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
二、《都市更新條例》有關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定業已於民國108年1月30日修正刪除,已非證券主管機關之職掌,爰刪除本法有關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之文字。(修正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三、本法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業務僅含括證券市場監督及管理,獨漏公開發行公司監督管理職責,爰修正文字,以完備法規,授權主管機關行使行政權。(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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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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