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金管會組織法第二、三、四條,將具金融投資、支付性質的「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業」納入金管會主管的金融市場範圍,並增訂金融科技業定義與相關掌理事項,配合金融科技局與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之設立。提案動機是因應金融科技與虛擬資產快速發展,需明確主管權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明確將虛擬資產服務業納入金管會監理範圍並定義金融科技業,使新興金融業務有主管機關與監理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虛擬資產服務提供業、金融科技業者、投資人及金管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將虛擬資產市場納入主管範圍並增訂金融科技業定義,修正第三條增訂相關掌理款項(含第十一、十二款),並調整第四條;逐條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虛擬資產與金融科技納管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投資人、與國際監理接軌;疑慮:監理範圍與定義是否過寬或過嚴、對產業發展的影響、新增單位的行政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虛擬資產定義是監理範圍核心,建議聚焦定義條文的涵蓋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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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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