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主張比照大陸地區人民的居留、定居規定,調整現行對港澳居民較寬鬆的定居條件,並要求港澳居民申請我國國民身分證時依國籍法放棄原國籍。提案人以防堵中共透過港澳移民滲透為由提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使港澳居民的居留定居與取得國籍程序更趨近大陸地區人民及國籍法的單一國籍要求,回應國家安全考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欲在臺居留、定居或取得國籍的香港澳門居民及主管的移民、戶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比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收緊港澳居民居留、定居規定,並要求申請國民身分證者依國籍法放棄原國籍(詳細條文文字詳見原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中共強化對港澳控制與滲透風險,應收緊定居規定並落實單一國籍要求;疑慮:收緊差別待遇對港澳人士權益、人才與投資吸引力的影響,以及實務執行困難,存在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步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案連動,建議併同追蹤較能掌握全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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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王定宇、王美惠等18人,針對香港澳門地區居民過去因歷史背景,來臺居留滿一年就可申請定居拿臺灣身分證,無論是結婚、投資移民或專業人士居留,幾乎第二年就可申請定居。近年來,中國共產黨政府強化對香港澳門之控制,以「洗人口」方式將大量中國人移到香港,並利用現行法規對於港澳居民更為寬鬆之定居規定,以利於其進行對臺灣之滲透工作。為防堵中共透過港澳移民對臺滲透,原針對港澳地區居民居留定居較為寬鬆之差別待遇,已因國家安全理由而需要加以調整。本席等認為,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配合本席等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併予修正,比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居留、定居規定;另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如欲申請我國國民身分證,仍應回歸國籍法歸化相關規定,放棄其原國籍,以避免與國籍法要求歸化我國單一國籍國家忠誠之規定有所扞格,並確保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護,爰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授權訂定之「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現行香港澳門地區居民過去因歷史背景,來臺居留滿一年就可申請定居拿臺灣身分證,無論是結婚、投資移民或專業人士居留,幾乎第二年就可申請定居。近年來,中國共產黨政府強化對香港澳門之控制,以「洗人口」方式將大量中國人移到香港,並利用現行法規對於港澳居民更為寬鬆之定居規定,以利於其進行對臺灣之滲透工作。為防堵中共透過港澳移民對臺滲透,原針對港澳地區居民居留定居較為寬鬆之差別待遇,已因國家安全理由而需要加以調整。
二、本席等認為,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配合本席等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併予修正,比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居留、定居規定;另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如欲申請我國國民身分證,仍應回歸國籍法歸化相關規定,放棄其原國籍,以避免與國籍法要求歸化我國單一國籍國家忠誠之規定有所扞格,並確保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護。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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