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4230000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現行港澳居民在台設籍滿一定年限即可任公職,未要求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提案認為這形成國籍法「服公職應單一國籍」要求的漏洞,擬增訂歸化我國的港澳居民任公職須出具喪失原國籍證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港澳居民任公職的國籍要件與國籍法的單一國籍原則一致,提案方認為有助維護公務人員的國家忠誠義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台設籍並有意任公職的香港、澳門居民及用人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六條,增訂歸化我國之港澳人民任公職須出具喪失原國籍證明,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正國籍法漏洞、確保公務人員單一國籍與忠誠、維護憲政秩序;疑慮:是否造成差別待遇、實務上喪籍證明取得困難,各方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國籍與任公職要件的修法常牽動敏感議題,可比對相關的兩岸與國籍法規一併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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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王定宇、沈伯洋、林楚茵等16人,鑒於現行香港及澳門居民只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年或10年以上即可擔任臺灣公職人員,未要求香港及澳門居民需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國籍法第二十條針對服公職應單一(我)國籍之國家忠誠義務要求,恐遭架空而淪為具文。前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漏洞,實有必要予以修正。爰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為因應英國及葡萄牙於結束香港和澳門之治理後,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特制定香港及澳門關係條例,該法律為對香港及澳門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為特別規定。鑑於香港和澳門回歸中國治理後,涉及政治、經濟與社會等諸多因素與回歸前有不一樣之考量與判斷,立法者於個別法律對香港及澳門人民為不同待遇所為之法律修正,乃基於臺灣民主制度運作下,由多元民意及掌握充分資訊之立法機關所為決定。例如任公職之限制: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六條與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有類似規定,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年或10年之等待期,始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鑒於目前香港澳門回歸中國治理後,與臺灣之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已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前引條文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二、現行國籍法針對本國人或歸化之外國人任公職均有要求單一國籍規定,且歸化我國籍之外國人任公職,需10年以上之等待期間(國籍法第十條、第二十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參照)。然香港及澳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僅規定香港及澳門人民只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以上,即可擔任臺灣公職人員,未要求香港及澳門人民需提出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證明,導致國籍法前引規定針對任公職人員應單一(我)國籍之國家忠誠之要求,遭到架空形同具文。修正條文增訂歸化我國籍之香港及澳門人民須出具喪失原國籍之證明,相較國籍法前引相關規定要求無論本國人或歸化之外國人,均以單一國籍為任公職之基本條件,並未增加歸化我國香港及澳門人民任公職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平等原則並未相違。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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