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與112年修正的入出國及移民法接軌,本草案擬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第14條之1及第47條之1,調整對港澳人士的人流管理程序、收容與罰則。內容兼顾國家安全與當事人程序參與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強制出境的港澳居民可委任律師及通譯在場,程序保障與移民法看齊;同時就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增訂延長收容事由,並調整非法入境、逾期停居留的罰則。
主要影響對象
受強制出境、收容或逾期停居留的香港、澳門居民,協助容留藏匿者,以及內政部移民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4條(增訂受強制出境港澳居民得委任律師、通譯在場並授權訂定辦法)、第14條之1(增訂天災疫情等延長收容事由、高風險者再延長收容、再收容期間重行起算,準用移民法)、第47條之1(提高非法入境與逾期停居留罰則、增訂容留藏匿等處罰及減免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移民法接軌、兼顧國安與程序參與權、補強治安與防疫所需的收容與罰則;疑慮:延長收容與期間重行起算對人身自由的影響、罰則提高的比例、認定與裁量的界線。
政治雷達小叮嚀
收容與罰則的修正涉及人身自由,留意審查時對延長收容事由與期間的把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