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為與112年修正的入出國及移民法接軌,本草案擬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第14條之1及第47條之1,調整對港澳人士的人流管理程序、收容與罰則。內容兼顾國家安全與當事人程序參與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強制出境的港澳居民可委任律師及通譯在場,程序保障與移民法看齊;同時就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增訂延長收容事由,並調整非法入境、逾期停居留的罰則。
主要影響對象
受強制出境、收容或逾期停居留的香港、澳門居民,協助容留藏匿者,以及內政部移民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4條(增訂受強制出境港澳居民得委任律師、通譯在場並授權訂定辦法)、第14條之1(增訂天災疫情等延長收容事由、高風險者再延長收容、再收容期間重行起算,準用移民法)、第47條之1(提高非法入境與逾期停居留罰則、增訂容留藏匿等處罰及減免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移民法接軌、兼顧國安與程序參與權、補強治安與防疫所需的收容與罰則;疑慮:延長收容與期間重行起算對人身自由的影響、罰則提高的比例、認定與裁量的界線。
政治雷達小叮嚀
收容與罰則的修正涉及人身自由,留意審查時對延長收容事由與期間的把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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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張宏陸、沈發惠、李柏毅、王美惠等20人,鑒於我國現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已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為使本條例所規範之港、澳相關人士與境外人士之人流管理程序、罰則及相關措施接軌,爰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兼顧國家安全及當事人程序參與權,增訂受強制出境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委任律師及通譯,於陳述意見程序或審查會進行時在場,並授權內政部就許可律師、通譯在場及其限制或禁止等事項訂定辦法。(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為維護我社會治安、國家安全及衛生醫療體系,增訂得以天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作為向法院聲請香港或澳門居民延長收容之事由;倘有前開情形且屬高風險對象者,則得向法院聲請再延長收容;另增訂香港或澳門居民違反收容替代處分經再次收容之期間應重行起算等作法,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三、提高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及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罰則;增訂使香港或澳門居民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活動者、意圖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者之罰則,及增訂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彈性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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