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明定臺灣地區具特殊身分者進入香港或澳門應先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等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非特殊身分者則經一般出境查驗。提案理由為港澳國安立法後入境風險升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對具特殊身分者赴港澳建立事前審查機制,回應對人身安全與國家安全的風險考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具特殊身分而需赴港澳的臺灣地區人民,以及相關審查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新增特殊身分者赴港澳的申請與審查會許可程序,一般身分者循常規查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港澳國安法制變化、保護特定人員安全;疑慮:特殊身分認定範圍、審查程序對人員往來與行動自由的限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入境審查的條文,可留意「特殊身分」定義與程序時程的明確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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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沈伯洋、王美惠、莊瑞雄等20人,鑒於國家安全之維護,爰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澳門、香港分別於2009年、2024年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定澳門、香港地區有關「叛國、煽動意圖、竊取國家機密、間諜、境外干預」等罪刑及罰則,致使入境港澳之風險與入境大陸地區無異。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爰修正本法第十條有關入境香港、澳門之規定,明定臺灣地區人民具特殊身分者,進入香港或澳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非屬特殊身分者,則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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