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針對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者,增訂其應完成輔導的期限。提案理由是現行規定未明定完成期限,導致部分地方執行率偏低、個案拖延,難以達成導正親職教養的目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裁處者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親職教育輔導,有助地方落實督導管控、及時改善親子關係與兒少保護。
主要影響對象
受裁處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以及地方社政與兒少保護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百零二條,方向為明定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者需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輔導;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執行拖延、提升執行率、及時導正親職教養;疑慮:對拒不配合者的後續處置、地方人力與輔導量能、期限長短是否合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增訂期限後配套很關鍵,建議留意逾期未完成的處理與地方輔導量能規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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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楊曜、劉建國、林宜瑾、何欣純等21人,現行法令為保障兒少權益,雖明訂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違反照顧保護兒少義務之情形時,需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卻無訂定需完成親職教育輔導期限,將推遲親職教育輔導欲增進父母教養子女之知識能力,改善親子關係之目的,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原條文立法理由指出,親職教育之目的,係在增進父母教養子女之知識能力,進而改善親子關係,具有輔導性質,而有違反照顧保護兒少義務之情形時,一律強制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以導正其偏差之親職教養觀念,增進其親職能力。
二、先前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曾指出,部分地方政府兒少保護親職教育輔導執行比率偏低,資料顯示,十個縣市政府執行比率均未及8成,執行率最低之縣市,僅只有2成,又經地方政府說明尚未執行完竣之原因,主要為個案拒絕接受輔導或因故無法配合、未明定家長應完成親職教育期限等因素所致,顯示多數親職教育輔導案件於開立後執行所需期程冗長,未能落實督導管控措施,除不利及時導正與提升家長教養知能,亦難釐清案件有無須再依兒少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裁處之情事,故提案修正原條文,明訂需完成親職教育輔導期限,確保一定期間內,需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者能如實完成,進而改善親子關係,確保兒少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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