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整合多項議題:人壽險解約金未逾最低生活費1.2倍三個月者不得執行、建立契約延續(介入權)機制、健康險與傷害險解約金免執行、規範保險業委外內控與罰則、配合政府政策保險可經經紀人洽國外投保、配合洗錢防制法刪除相關條文。
能幫助到什麼
協助負債保戶保住基本保險與健康保障、保障消費者權益,並讓有特殊需求者可洽國外投保。
主要影響對象
負債保戶、被保險人、受益人、債權人、保險業者、保險經紀人及有政策性投保需求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壽險解約金未逾最低生活費1.2倍三個月不得執行)、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契約延續介入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與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健康險傷害險免執行)、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與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委外內控與罰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政策性保險洽國外投保)、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配合洗錢防制法刪除)。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全面保障保戶權益、強化市場秩序與內控、補足國內保險缺口;疑慮:免執行門檻對債權人影響、洽國外投保不受刑事處罰的範圍界定等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版條號最齊全,可作為對照其他版本涵蓋範圍的「總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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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14
委員會發文2025-05-20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為加強保險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配合相關法規更新,爰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障保戶及被保險人權益、規範保險業者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修正關於洗錢防制法相關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保險解約金不可強制執行: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額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2倍的3個月金額時,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二、契約延續機制:在解約金被扣押或破產清算時,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可介入成為新要保人,確保保險契約延續。(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
三、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保障: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四、委外作業管理:保險業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對委託他人處理作業進行風險管理,未遵守者將面臨罰款。(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百七十一條之一)
五、政府政策下的國外保險:配合政府政策的保險,若國外保險業有提供,可透過保險經紀人投保,且不受刑事處罰。(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六、洗錢防制法更新:洗錢防制法已包含本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刪除相關重大犯罪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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