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擴大適用對象至由學校自辦甄選進用的代理教師,並納入離島地區的地方通行語專長教師加分規定,以提升偏鄉師資素質和誘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偏遠地區學校的代理教師享有平等權益,吸引更多有熱忱的教師服務偏鄉.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偏遠地區學校的現職代理教師和未來師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代理教師權益,吸引優質師資;疑慮:可能增加學校甄選和培育成本,資源分配需謹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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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林沛祥、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鑒於現行法規,針對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未具教師資格,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現行法規中適用對象僅限由主管機關聯合甄選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代理老師,校方自辦甄選進用者則無法適用,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對等之疑慮;且針對偏遠地區,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教師,應酌予加分之規定中,納入離島地區。綜上所述,為提升偏鄉專業合格師資素質,強化偏鄉師資久任誘因,並吸引有意願與熱忱服務偏鄉之教師,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試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納入本條文適用對象;且針對偏遠地區,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酌予加分之規定中,納入離島地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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