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電業法第十三條,將發電業及輸配電業設備的「延役、原址更新、除役」也納入應提出環境影響評估的範圍,而非僅限現行的籌設或擴建。背景是多處陸域風機屆齡,延役或更新引發在地居民對環境二次負荷與廢棄物處理的疑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讓風機等發電設施在延役、原址更新或除役階段也須經環評,回應在地居民對環境負荷與設施終局處理的關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發電業與輸配電業者、風場周邊居民,以及能源與環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三條,將原僅就籌設或擴建須環評,擴及延役、原址更新及除役亦應提出環境影響評估,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屆齡風機延役更新對居民健康與環境造成二次負荷,應比照新設經環評把關;疑慮:擴大環評範圍可能延長電力設施汰換與綠能更新時程,並增加業者成本與行政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住家鄰近風機或電力設施的民眾,可留意設施延役或更新時是否進行環評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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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謝龍介、林沛祥、牛煦庭等18人,有鑑我國多處綠能風機已屆齡,且有大量除役產生廢棄物,或延役、更新造成在地居民環境的二次負荷疑慮,過往設立時並未多所考量設施終局處理情境,然現行電業法僅規範籌設或擴建需申請並環評。爰擬具「電業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內陸域風機自民國89起開始多處興建,目前使用最長之陸域風機係台電所持有,位在澎湖中屯的台電陸域風機已屆滿20年,民營陸域風機則有多處為民國98年年後所興建至今也將屆滿20年。依「電業法」第十七條規定,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20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1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10年;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電業執照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之審查。
二、根據台電規劃,近5年內運轉達到20年的風力發電組,包含恆春風場、大潭風場、觀園風場,總計25座風機將延役或原地更新。然而陸域風機鄰近風場居民接連陳情,認為最初設立與環評時,均承諾只有20年時間,若能自由延役或是原址更新均對在地居民健康與環境負荷造成二次打擊,為避免當前陸域風機及未來離岸風電屆齡產生大量廢棄物,或延役、原地更新造成環境負荷。
三、爰擬具《電業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現行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除了籌設或擴建設備外,若有延役、原址更新、除役均應提出環境影響評估。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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