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明定「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所經管的國有公用資產得開發、處分及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屬文化資產者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容積移轉,不受管理機關須為政府機關的限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讓承接臺鐵原有資產與債務的基金能多元活化資產、創造現金流,以提升自償性並有助償還債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營臺灣鐵路公司、臺鐵相關資產所在地與民眾,並涉及財政與文化資產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明定基金經管資產得開發、處分及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文化資產得依文資法辦理容積移轉不受管理機關須為政府機關之限制;修正第二十三條,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鬆綁限制可活化臺鐵龐大資產、增加現金流並償還債務;疑慮:排除國有財產法規範後的監督透明度、文化資產容積移轉的影響,以及公用資產處分的妥適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公有資產活化常牽動在地發展,民眾可留意臺鐵資產開發案的後續公開資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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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鑒於「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承接原臺灣鐵路管理局既存之短期債務及其原經管之資產,為使經管之資產得以開發、處分及收益,而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並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容積移轉,而不受管理機關為政府機關之限制,爰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使「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經管之國有公用資產得開發、處分及收益,以多元方式創造現金流入,確保該基金之自償性,俾利活化資產及償還債務,明定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並考量部分經管資產為文化資產,明定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容積移轉,不受管理機關為政府機關之限制。(修正第十條)
二、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二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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