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提案指出臺鐵公司化後面臨迫切資金需求,為確保償債基金的自償性,擬鬆綁國有財產法相關限制並使古蹟、歷史建築資產得適用文資法第四十一條辦理容積移轉,以兼顧公司經營與文化保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償債基金創設多元資金獲取管道,協助臺鐵公司化後的營運與債務處理。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臺鐵公司、償債基金及相關古蹟歷史建築資產所在地區。
修正了哪些條文
說明提及鬆綁國有財產法限制、古蹟或歷史建築資產得依文資法第四十一條辦理容積移轉,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基金自償性、創設多元資金管道、兼顧文化保存與公司經營;疑慮:鬆綁國有財產限制與容積移轉的外溢影響,可能引發資產處分監督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條文其他版本訴求相近,併案審查時可比較鬆綁幅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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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委員會審查2025-04-07
委員會發文2025-04-11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吳琪銘、賴惠員等17人,為使台鐵公司化後得以經營順暢,使其基金所轄之各項資產得以活化並轉化為資金,鬆綁國有財產法相關限制,並使其得以適用文資法,兼顧文化保存與公司經營,爰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台鐵公司於轉型後面臨迫切資金需求,為確保「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之自償性,透過修正本法創設多元資金獲取管道,並對於部分為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資產,使其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以兼顧台鐵公司經營與文化保存。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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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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