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提案指出臺鐵公司化後面臨迫切資金需求,為確保償債基金的自償性,擬鬆綁國有財產法相關限制並使古蹟、歷史建築資產得適用文資法第四十一條辦理容積移轉,以兼顧公司經營與文化保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償債基金創設多元資金獲取管道,協助臺鐵公司化後的營運與債務處理。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臺鐵公司、償債基金及相關古蹟歷史建築資產所在地區。
修正了哪些條文
說明提及鬆綁國有財產法限制、古蹟或歷史建築資產得依文資法第四十一條辦理容積移轉,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基金自償性、創設多元資金管道、兼顧文化保存與公司經營;疑慮:鬆綁國有財產限制與容積移轉的外溢影響,可能引發資產處分監督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條文其他版本訴求相近,併案審查時可比較鬆綁幅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