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提案說明臺鐵113年改制為國營公司後,政府移撥資產設基金以歸零既有短期債務,但部分資產已列古蹟或歷史建築致可建築容積受限,影響清償效率,故擬比照文資法第四十一條辦理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公有或私人土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升償債基金資產的清償效率,協助政府健全臺鐵公司化後的財務結構。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臺鐵公司、償債基金、相關古蹟歷史建築用地及承接容積或標售標的之地區。
修正了哪些條文
案由提及比照文資法第四十一條對基金經管之古蹟或歷史建築資產辦理容積移轉,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協助臺鐵財務健全、活化受限資產、兼顧文化保存;疑慮:將容積移往其他土地或標售處分,可能引發承接地容積環境與公有資產處分監督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同條文其他版本對照容積移轉與標售處分的範圍,有助掌握各版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9-27,2024-10-0
交付審查2024-09-27,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5-04-07
委員會發文2025-04-11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鑒於為促使臺鐵提高經營效能,達到永續經營目的,臺鐵於今(113)年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又為使臺鐵營運順利,政府移撥臺鐵局及所屬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由交通部鐵道局設立基金,處理該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使公司成立時之既有短期債務歸零。交通部之鐵道局以臺鐵移交的土地資產作為償債財源,其中有部分資產早已被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連帶影響債務清償效率。為使政府能順利協助臺鐵公司健全財務,爰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該基金經管資產經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者,政府可比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將原本可以開發的容積,辦理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將容積移到其他公有土地,或是以標售處分到其他私人土地,提升該基金之債務清償效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