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提案指出償債基金承接的四大項資產多為開發受限的不動產,故擬增訂基金經管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限制,並讓屬古蹟或歷史建築的用地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辦理容積移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償債基金資產的開發與處分彈性,協助臺鐵公司化後償還短期債務並兼顧文化保存。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臺鐵公司及償債基金、相關古蹟歷史建築用地與承接容積的其他地區。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條增訂基金經管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限制,且屬古蹟或歷史建築致基準容積受限部分得依文資法第四十一條辦理容積移轉;第二十三條增訂自公布日施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除資產開發限制、透過容積移轉創造收益償債、兼顧古蹟保存;疑慮:排除國有財產法限制及容積移轉的外溢效果,可能引發資產處分監督與都市開發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容積移轉是本案關鍵機制,可留意移轉去向與監督機制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提案人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