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提案指出償債基金承接的四大項資產多為開發受限的不動產,故擬增訂基金經管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限制,並讓屬古蹟或歷史建築的用地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辦理容積移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償債基金資產的開發與處分彈性,協助臺鐵公司化後償還短期債務並兼顧文化保存。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臺鐵公司及償債基金、相關古蹟歷史建築用地與承接容積的其他地區。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條增訂基金經管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限制,且屬古蹟或歷史建築致基準容積受限部分得依文資法第四十一條辦理容積移轉;第二十三條增訂自公布日施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除資產開發限制、透過容積移轉創造收益償債、兼顧古蹟保存;疑慮:排除國有財產法限制及容積移轉的外溢效果,可能引發資產處分監督與都市開發的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容積移轉是本案關鍵機制,可留意移轉去向與監督機制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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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委員會審查2025-04-07
委員會發文2025-04-1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鑒於臺鐵公司化之推動過程,其短期債務償還來源,在行政院核定移撥償債基金之四大項資產多為開發受限制之不動產。為確保「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之自償性,期透過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以多元方式循序創造現金流收入;另考量「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之資產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為兼顧文化保存並使該基金資產得有效創造收益償還債務,增訂基金經管資產之開發、處分及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並使古蹟用地或歷史建築用地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爰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基金經管資產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限制;基金經管資產經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限制部分,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增訂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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